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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24日A09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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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2诉前调11161号

杨林、南京宸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波诉被告杨林、南京宸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鉴定质证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进行鉴定质证谈话,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2118号

邵飞:本院受理原告欧分粮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468号

梅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951号

吴刚、栖霞区任建春电子商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751号

花瑞静:本院受理原告吴春生与被告花瑞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670号

戴敏:本院受理原告徐行忠与被告戴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293号

扬州市邗江区新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世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新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453号

吴峰:本院受理原告田苗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魏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7333号

夏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惠燕与被告夏德龙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640号

胡勤赫:本院受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807号

陈建、万齐莉:原告张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823号

吴千、徐强:原告祝宏清与被告吴千、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