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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保证金提存”优化轻伤害案办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24日A05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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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检察       上一篇    下一篇

“感谢检察院促成了和解,还送来司法救助金,解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8月3日,程某来到宜兴市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在就餐时与程某产生口角,并将程某打伤。后程某报警,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实地调查后发现,当事双方案发前并无矛盾,但因赔偿额无法谈拢,始终未能达成刑事和解。

此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发挥了作用。为解决因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赔偿共识造成的矛盾调处难题,去年7月,宜兴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联合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在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方诉求不合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司法机关指导下向公证部门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进行公证提存。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适用缓刑时可将适用该项制度作为酌定从轻考量因素之一。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田某无前科犯罪记录,且认罪态度好,有赔偿意愿和能力,承办检察官经调查研判,此案属于偶发事件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

据此,承办检察官再次尝试双方和解,并向田某阐明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的积极后果和计算依据,田某表示认同,并在承办检察官陪同下,将3.5万元存入公证处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

为加快双方和解,宜兴市检察院还联合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日前,二人达成和解,程某获得合理赔偿。后该院依法对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程某育有4个未成年子女,受伤后一直没工作,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为帮助程某缓解家庭压力,该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向程某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定分止争办案理念,用心用情办理每一起‘小案’,回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和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需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钢告诉记者。目前,该院已适用该制度办理刑事案件8起,提存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39.5万元,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