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02民初701号
秦翠:本院受理原告刘磊平诉被告秦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2096号
潘高峰:原告陈占君诉被告潘高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970号
邹志良、邹枫、董献丰、睢宁县庆安镇新运养鸡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343号
武加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加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165号
谭小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453号
臧松:本院受理任思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644号
朱勇: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061号
王小霞:本院受理张霞诉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点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898号
侍孝南:本院受理原告吴书琴与被告侍孝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4404号
万程: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616号
扬州壹企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飞诉被告扬州壹企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扬州麦斯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