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926
南京金爵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梁志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2798号
徐友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催3号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南京思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苏0104民催3号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4128506862、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日期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南京思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教育局、出票行建行南京城南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思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690号
丁维明、左淑侠:本院受理原告刘其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2号
董家利:本院受理谢桂芳诉董家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409号
蒋国庆、杨小顺: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池鑫与被告蒋国庆、杨小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686号
刘运战:本院受理原告李友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727号
赵锦锦:本院受理原告刘方方与被告赵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411民初9042号
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狄祥春: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新区中青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狄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1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178号
淮北市虎山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彦军诉被告淮北市虎山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谢安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