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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22日A09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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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991民初952号

乔国武:本院受理原告郭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008号

周玉冬、唐存珍、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沈东红:本院受理原告沈东煜与周玉冬、唐存珍、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沈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行审62号

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扬州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50号

吉杰:本院受理原告朱长山与被告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4976号

被告陈辉:本院受理原告孙广林、孙冠南、孙亚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072号

王利敏: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萍诉你、第三人马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388号

邱志连:本院受理原告周浩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769号

吴兴有:本院受理原告吴辰、胡光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昔)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07号

周晓东:原告吴国兴诉你、被告潘丽亚、被告常州市武进旺达电讯元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苏041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原告吴国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708号

王新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盛英(郭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291号

许德会、潘帮香:本院受理原告孙德田与被告许德会、第三人潘帮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