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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向申请人 发出驳回保全裁定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22日A06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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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吴皓月 记者 王晓红)近日,睢宁法院对一起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驳回的民事裁定。

睢宁某地块由某置业公司中标建设。某桩业公司称向该地块供应了混凝土方桩,具体与戈某进行对接,方桩由戈某签收,方桩质量检测事宜是由置业公司委托。桩业公司主张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方桩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方桩货款,并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置业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

承办法官在收到保全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因发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遂对戈某进行询问。戈某否认代表置业公司,称方桩系其自己在案涉地块施工需要购买。为降低保全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睢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保全的合法性要求,依法驳回了桩业公司的保全申请。桩业公司后提出复议,但未能提供新证据,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