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12民初5336号
卢团结:本院受理原告董杰与被告卢团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276号
刘晓文:本院受理原告朱冠龙与被告刘晓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3668号
被告: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366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09: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3669号
被告: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顺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366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3670号
被告: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36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23民初6001号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奎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23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162号
徐云高:本院受理原告沛县恩科农副产品收购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5131号
杨家磊:本院已以(2023)苏0312民初5131号受理了原告江苏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949号
蔺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李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208号
张乃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执异48号
何燚、俞荣林: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滨海高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听证。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116号
江苏科道智能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道智能产品有限公司、姚金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