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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浅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14日A03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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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市场监管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江阴某小餐饮店网上购入了标称牛肉的预包装肉制品。现场检查时,该商户只提供了购进涉案产品时的交易快照、供货商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交易截图,未提供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提请供货商及标称的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均无法取得与供货商、标称的生产商联系。

定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属于小餐饮单位,因在进货时没有记录或留存相关信息,导致涉案肉制品检验检疫信息不可溯源。后当事人辩称交易快照中有检验检疫证明,但因比较模糊无法辨认其上内容信息。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案件中,因行政部门不对等地位,天然承担了案件收集取证的责任。本案中因无法查清涉案肉制品的检验检疫情况,那便不能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去评价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只能处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后认为,目前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但借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承办人员认为若定性为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其处罚事项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小。同时,本案关键证据(肉类检验检疫证明)留存是当事人的法定责任,在有利于当事人的基础上,也应当兼顾行政行为经济性,举证责任应当归责于当事人。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大概率可以推导出涉案肉制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综上,无论高度盖然性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需要执法人员使用自由心证原则,即综合研判全案证据,加以符合逻辑与生活经验的推断,证据的证明力在执法人员内心达成优势。此处比较常用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推定不正确时,可推翻此前推定。

(作者单位: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华士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