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售假 追究刑责并承担民事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11日A08
日期:08-11
本报讯(通讯员 朱来宽 汤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后,10名被告人又因造假售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吴某某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其余9名被告分别在1-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制造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非法经营数额130万余元。其间沈某某受吴某某雇佣,组织他人制造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假酒4200余箱,价值130余万元,并负责运输。倪某某为生产假酒提供场所,帮助管理工人,非法经营数额达7.2万元。黄某某帮助运输海之蓝假酒17次,价值达108.92万元。王某某在明知制造假酒的情况下,向其销售海之蓝空酒瓶11065个,销售额22130元,制成的假酒涉案价值55.08万元。田某某在明知吴某某等制造假酒的情况下,共14次销售散酒6230斤,价值53540元,制成的假酒涉案价值人民币28.55万元。经判决,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其中各被告人三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苏酒集团作为商标权利人,主张各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生产、销售假冒苏酒集团“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的白酒,该行为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商标权利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权人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应当停止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