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抬轿被爆竹炸伤的责任承担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11日A07
日期:08-11
【案情】
新郎张某与新娘孙某在家中举办婚礼,婚礼进行过程中,亲友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抬轿子的工作人员李某被炸伤,导致李某上肢烧伤、外伤性鼓膜穿孔。因李某目前临床症状仍未稳定,尚未达到伤残鉴定条件。李某已确定产生的损失合计8700元(其中被告支付医疗费800元)。新郎陈述烟花爆竹是其父母购买的,举行婚礼时由亲友燃放,应该由燃放者承担责任。
【评析】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照法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娱乐机构或公共场所、重大活动的管理人、组织者,在合理范围内必须尽到义务去保障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对于获益人或管理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应在进行活动中负有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考虑损害来源,如果损害来源为组织者,则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充分的控制和预防。再次,危害的发生,是否应为保障义务人从事经营活动,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应当充分考虑到的。再者,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服务对象的认知程度和安全习惯。最后,是否做到了符合社会善良认知。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过失,应认定为过错。进行婚庆活动时,新郎和新娘是举办婚礼的主体,其亲属参与婚礼的各项事务应视为接受新人的委托,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委托事务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作为人员聚集的庆典场所,举办者应对婚庆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进行保障。对于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证据证明伤者存在不当行为,故对于婚庆工作人员在新人亲友燃放烟花爆竹时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孙某赔偿原告李某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