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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不能实现时的履行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11日A07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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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秦某与陆某约定合伙养鸡,由秦某负责提供鸡苗、饲料、兽药以及合伙的管理事宜,鸡苗、饲料、兽药以及管理人员的费用由秦某先行垫付,陆某提供养殖场作为合伙养鸡的场地,双方约定五五分成。合伙经营停止后经结算亏损60万元,双方各自承担30万元。陆某在结算单中签字后,又约定以养殖场评估抵偿给秦某。后双方就养殖场抵偿无法达成一致,陆某将养殖场出租给案外人。秦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偿还欠款30万元,陆某则主张履行抵偿协议。

【评析】

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首先,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本案中,双方约定以养殖场抵偿债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有效。

其次,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合伙亏损在明确欠付数额的情况下,又约定以养殖场抵偿债务,但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的金钱债务,故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

再次,所谓清偿,是指依照债之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其本意在于按约履行。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据此,本案中,仅凭当事人约定的抵偿协议不足以认定原有的债务已经消灭,还应根据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定。对此,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效力。而本案中,养殖场既没有实际交付给秦某,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于秦某名下,也没有证据证明养殖场在秦某的实际控制或使用中。陆某要求秦某履行抵偿协议对涉案养殖场进行评估后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购买,但涉案养殖场的买卖涉及土地、环评、其他养殖手续等无法实现过户。后由陆某一直在实际控制和使用养殖场,而并未履行抵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故秦某对于该协议书约定的拟以养殖场抵偿的相应债权并未消灭。

最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纠纷时所应秉承的基本理念。据此,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应依约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人应通过主张新债务抑或旧债务履行以实现债权,亦应以此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故秦某诉请陆某直接给付30万欠款,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本案实际,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