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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AB面”,看昆山法官刚与柔的选择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11日A05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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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执行面对类似案情、同样身份当事人的案件,是展现善意文明还是表现强制有力?近日,昆山法院的执行法官在两起同类案件中作出的不同选择,真实体现了执行工作的“AB面”……

一起交通事故,在校大学生成了被执行人

2020年8月,小陈驾驶电动车经过一十字路口,未遵守交通规则,与同样未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车的小李发生碰撞,二人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两人均违反交通规则,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小李因右锁骨骨折,入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4万余元,后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小陈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小陈未履行,小李申请强制执行。

小陈主动与法院联系申报财产,并向法官表示其目前是一名大四在读学生,已经被某大学研究生学院录取,家庭较为困难,发生案涉交通事故也是出门暑假期间兼职打工。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但后续一定努力上学、工作,争取早日还款。

在收到小陈的反馈后,执行法官进行核实,确定小陈所述情况属实。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释法析理,小李对小陈的现实情况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小陈的父亲当场向小李支付了首期款项1.1万余元,并承诺后续将按照每月1000元的进度偿还剩余款项。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遇到诚实守信、体谅宽容的双方当事人,一场不幸的意外得到圆满解决。

电动车惹祸,凭空冒出来一位“大学生”

2020年10月,杨某驾驶电动车从左侧超车的过程中,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曾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倒地受伤,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曾某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因无法与杨某协商达成一致,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曾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杨某年龄很小,可能没有履行能力,便主动与杨某父亲取得了联系。

(下转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