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81民初342号
莫海燕: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聂欣与被告莫海燕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陈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124号
魏先中、邢私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687号
潘桂香:原告洪庆与被告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3641号
徐州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新奇、吕荣兰、徐州安宇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山县众和通讯营业厅诉你们和李宪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070号
扬州浩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曹俊:原告扬州润通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浩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曹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4510号
彭东明、彭东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利百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749号
姚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与被告姚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我们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474号
陈华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至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5830号
南京晅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才学: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尔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8642号
李南南:本院受理原告戴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5206号
田志雷:本院受理林丽与你、第三人田上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566号
庄恒春:本院受理原告秦长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854号
史蓉:本院受理原告秦长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627号
胡俊、朱平安:原告高庆彩与被告胡俊、朱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庭审直播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南京市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7357号
南京睿博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昭通市会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睿博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4646号
严晓春:本院受理原告颜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2007号
刘源、毛云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云生、毛毅、刘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685号
朱静:本院受理原告骆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211号
南京市玄武区后启在进电子产品维修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3民初2811号
苏年喜:本院受理原告程勇发、朱佰和与被告苏年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万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8007279916931,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19,796.0426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9,445.9665万元,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我公司申报债权或其他请求。联系人:李越,电话:021-68116820。
万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1日
公 告
兹有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钱岭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一份(执业证号13211201210855883),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