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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9日A09

日期: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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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03民初51号

郑琪、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凤就(2023)苏1003民初51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235号

傅万亮、傅振荣:本院受理傅万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318号

扬州维塔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扬州巍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维塔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15日江苏法治报刊登案号为(2022)苏1003民初10318号判决公告中,其中第二行((2021)苏1003民初63号案号有误,现补正为(2022)苏1003民初10318号。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3110号

高枢: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芹诉被告高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04民初3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答辩和举证,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淮阴区法院渔沟第二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462号

徐胜旗:本院受理原告顾金桂与被告徐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107号

常州乾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洪与被告常州乾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3301号

顾忠蜂、顾忠龙: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330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661号

施必勇、南京天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桥林营销服务部:本院受理陆兰风诉施必勇、南京天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桥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状、证据副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11024号之一

孙威: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1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609号

朱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即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70号之一

孙锡华:原告苏州市金路线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侯迪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