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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8日A09

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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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2民初9111号

何全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林与被告何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2136号

郑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849号

黄圣: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玲诉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3175号

镇江一苒纸业有限公司、张茂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告镇江一苒纸业有限公司、张茂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举证期届满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392号

沛县丰汇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7675号

徐常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章雁伟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2号

朱一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德飞诉韩晶晶、莫新杰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5124号

范美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梦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484号

曾婷:本院受理原告姚骏与被告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苏0411民初4405号

常州环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环创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力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环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环创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3817号

徐州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乐创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