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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高原第一庭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8日A08

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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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人 物       上一篇    下一篇

今年三月初,我有幸作为江苏法院系统的援藏干部,追着藏历新年的尾巴踏上了西藏高原,来到拉萨市达孜区正式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挂职援助工作。在熬过最初十天左右的高原反应后,逐渐适应了海拔近3700米的高原生活,我在达孜区法院的各项工作也步入正轨,也迎来了我在高原的第一庭。

这是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达孜的吴丹法官、洛桑卓玛法官为合议庭成员。原告是购房人被告是开发商,双方在2022年2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购房人表示开发商在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隐瞒楼盘公摊面积过大等问题,以致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为此双方多次协商而开发商拒绝退还购房款。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却是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并返还已付购房款。

承办人吴丹虽由执行庭调整至综合审判庭不久,但已经是达孜法院审判的中坚力量,洛桑卓玛经过数年的锻炼,现今已是立案庭的当家负责人。可能是第一次接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加之原告在诉状中的情绪表达较多、诉求不明确,两位法官在庭前合议时都表达了对案件审理思路和处理结果的疑虑。仔细阅卷后,我提供了自己的建议:在处理结论上,未开庭之前就先内心形成案件处理结果不可取,有可能导致法官未审先决,丧失司法裁判的居中立场;在审理思路上,对合同纠纷案件来说,最关键的是要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到底是无效、可撤销、未生效还是效力待定,要仔细区分。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也要有所预判。

案件如期开庭。在原告宣读完诉状后,我提醒代理人注意“欺诈”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原告向法庭明确其诉讼请求,是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还是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主张解除合同,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还是主张合意解除?原告代理人沉默片刻后,表示认为双方合同成立有效,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3月13日合意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于是,我向双方明确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以及2023年3月13日原、被告是否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原、被告均表示认可。

案件有了聚焦,下面的审理就非常顺利了。商品房具备销售许可、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订以及双方曾在2023年3月13日就退房事实进行磋商等一应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唯一的争议就是在双方2023年3月13日就合同解除是否达成合意。原告代理人还主动撤回了起诉时提交的商品公摊面积等涉及合同可撤销事项的厚厚一摞证据,此后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部围绕争议核心进行。承办人吴丹预计一个上午的庭审,经过一番抽丝剥茧,一个小时就完成了。

庭后,吴丹、洛桑卓玛不再纠结于诉状中情绪化的表达,而是按照庭审的脉络,条理清晰地梳理案情,合议庭很快就形成了一致意见。

虽是平常而又普通的一起案件,但于我而言却是感慨万千。二十余年的审判经验在3700米的高原法庭上得以传扬,将是我一生无上的荣耀!这是我在西藏高原的第一庭,我期待在有限的援藏期限内,通过努力让援藏征程花开艳艳,秋实累累!

开完第一个庭不久就收到拉萨中院李院长的邀请,希望能到拉萨中院开示范庭。这是一种期望,也是一种肯定。来到达孜,走出达孜——即是我此次援藏的使命。

(作者系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援藏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