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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情形消失是否影响婚姻无效的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8日A07

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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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1993年12月20日,周某(系四川省郫县人,郫县后改为成都市郫都区),与案外人章某(也系四川省郫县人)在四川省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4年双方生一女,后王某来到江苏省靖江市打工,在此期间隐瞒了已婚事实,与靖江丁某相识并恋爱,1998年10月18日,王某与丁某在原靖江市团结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靖团婚98字第136号结婚证,1999年11月10日双方生一女。2019年年底,周某向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案外人章某离婚,2020年1月15日周某与案外人章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丁某提起诉讼,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并要求确认其与周某之间的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周某对丁某所述上述事实未持异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但重婚的情形已消失,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缔结婚姻作为男女双方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加涉及子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虽然婚姻行为具有典型的私权性,国家仍会通过制定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行为予以监督干预,明确规定结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设立无效婚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保障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但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

对此,应当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本案基本案情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重婚行为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未达到法定年龄等无效婚姻有本质的区别,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法律原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其次,就本案而言,如不认定周某和丁某的婚姻无效,那么会存在周某与案外人章某以及与丁某之间存在两段时间较长的并存的婚姻关系的奇怪现象,会造成三者之间因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混乱和复杂化,虽然周某已解除了前一段婚姻关系,但因周某与丁某的婚姻关系又不存在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故而分段计算婚姻效力的可能性,因此,无论诉讼确认重婚的婚姻即后一段婚姻无效时前一段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都应当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以维护社会主义基本伦理道德和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