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5240号
李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冯学兰与被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241号
李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冯学华与被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595号
卢敬标:本院受理原告戴庚书与被告卢敬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汇景北路148号)红花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6393号
徐春:本院受理原告翁和平与被告徐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165号
万进街、徐倩:本院受理原告王敏侠与你二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2676号
李广飞:原告黄小珍诉被告李广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4742号
相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相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兔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1622号
徐向武、李杰:原告巫国兵与被告徐向武、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4261号
贾荏舒: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燊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荏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句容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3787号
郭金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金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