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3日A07
日期:08-03
【案情】
吴某参加宴席,酒后在酒店无故打砸物品,并将花盆等从酒店6楼窗户扔下,致花盆及楼下4辆汽车受损。被损物品价值5800元。其间,酒店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时,吴某殴打酒店工作人员致二人轻微伤。
【评析】
对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如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高空抛物罪,应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仅涉嫌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吴某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吴某从6楼窗户向下抛掷花盆等物品,数量较多,造成汽车损失,情节严重。且其主观明知自己身处高层,楼下可能有人员出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吴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与高空抛物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与放火等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本案楼下为狭小院落,仅能容纳4辆汽车,院外是通行的道路,抛掷物品对取车人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但对院外路人无直接侵害,即风险可控,与放火等不具有相当性。
吴某行为同时属于随意殴打型、故意毁财型寻衅滋事。吴某酒后随意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已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其后高空抛物行为与前行为系连贯的整体,是以高空抛物方式实施的毁财型寻衅滋事行为。
综上,吴某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原则,应仅认定寻衅滋事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