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82民初7976号
王艳芬、董波:本院受理原告许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8106号
王艳芬、董波:本院受理原告许淑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123号
陈东、朱翠梅、南京东信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上海小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朱翠梅,第三人南京东信海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即(2023)苏0102民初91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8105号
庞冰: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莉诉被告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895号
南京致远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南京星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893号
南京中致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南京星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致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126号
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廖维平、罗杰、任颖、汪玲: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廖维平、罗杰、任颖、汪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廖维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向本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驳回被告廖维平的管辖异议申请,现被告廖维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8126号被告廖维平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126号
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廖维平、罗杰、任颖、汪玲: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廖维平、罗杰、任颖、汪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廖维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向本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驳回被告廖维平的管辖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8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073号
南京飞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飞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444号
张桂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张桂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313号
张永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宗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112号
王颖颖: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诚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4647号
南京德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无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860号
陈玛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康与被告陈玛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684号
张田:本院受理原告邱双梅与被告张田、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790号
程锁根:本院受理原告朱光兴与被告程锁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1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687号
柴守岩:本院受理原告方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691号
张铁凤、赵忠桂:本院受理原告方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3488号
郑娅雯:本院受理原告李兵与被告郑娅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753号
张文辉:本院受理原告吴解元与被告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1363号
夏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8211号
高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晖诉被告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5607号
阮随江:本院受理原告鲍素英诉你、王光金、祝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5261号
倪同超:本院受理原告石林县滇乐收农农资经营部诉被告倪同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522号
余飚、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伟刚与被告余飚、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3424号
丁松莲:本院受理的原告居二宽诉被告丁松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用人单位: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6号0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591029K 法定代表人:钱一峰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宁建人社催字〔2023〕第007号《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建人社察理字〔2022〕第7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建人社察罚字〔2022〕第718号),至今你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因宁建人社催字〔2023〕第007号《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无法直接、邮寄送达你单位,现本局依法公告催告你单位:
请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方元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为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
请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至本局领取缴款书,并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20000元罚款。本局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8号(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人:张志峰、宫雪,联系电话:025-86460962。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