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你情我愿” 公司为啥也要支付补偿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4日A08
日期:08-04
公司搬迁新址,劳动者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底,魏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被告公司内。
2022年底,公司经营地址被政府部门征收,依据相关文件精神需要搬迁。魏某以离家较远为由不同意到公司新的经营地址上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魏某上班未得到回应后,便停止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
魏某认为,公司变成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数额为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魏某未再去上班,公司多次发函未果后停止缴纳了魏某的社保,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魏某自2018年入职,其主张4个月的经济补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