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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和欠款为何可以相互抵销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4日A07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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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沙瑞新 陈浩

【案情】

罗某某与朱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10年6月生育一子即罗某。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罗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女方有探视权。协议中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后,罗某即由罗某某直接抚养独自承担抚养费。

案件审理中还查明,2015年1月1日,罗某某向朱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朱某肆万元(40000)钱,叁年内还清。2015年1月1日 欠款人:罗某某”。罗某某未曾向被告朱某偿还上述欠款。2021年9月,罗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某补齐从离婚后2014年12月30日起的抚养费24000元(暂算至起诉时止);朱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按照每年10%增长直至罗某18岁成年。法院判决准许罗某某对朱某的欠款和朱某欠付罗某的抚养费相互抵销。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欠付的抚养费和欠款能否相互抵销。抚养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抚养费和欠款确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一般来说,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不同,且未就抵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相互抵销,但本案最终判决不同种类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本案系欠付的抚养费而非指向子女未来生活所需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设立的本质是为了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切实履行好抚养义务,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因当事人未主张等原因而欠付的抚养费用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对于现在主张之前的抚养费用本身是否应予以支持尚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准予朱某欠付的抚养费和罗某某对朱某的欠款予以抵销兼顾了情理法的统一。

二、本案中欠款和欠付抚养费对应的主体并无本质不同

本案虽然是罗某起诉朱某的主张抚养费用,欠款对应的主体、性质貌似有所区别,但实质上二者均为金钱债务,朱某应支付罗某的抚养费和罗某某对朱某欠款所对应的主体、性质并无本质不同,且罗某某对朱某的欠款(4万元)明显高于朱某未支付抚养费用(2.4万元),如果不允许双方互负债务相互抵销,既加重了朱某的责任和负担,也无法让罗某得到未来生活所需抚养费用保障。

三、本案判决欠款和欠付抚养费用相互抵销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

由于婚姻家事类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牵连性特点,在离婚纠纷中一般应就子女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等一揽子予以解决。本案中,朱某在与罗某某离婚时,并未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罗某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亦未向朱某主张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而非朱某刻意拖欠所致,罗某某亦承认出具4万元欠款与协议离婚时的抚养费用存在捆绑联系。另考虑到朱某已经再婚且又生育一子,年收入不高,而罗某东欠款已有六年之久等具体情况,判决欠款和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相互抵销,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罗某某对朱某的欠款和朱某欠付罗某的抚养费相互抵销,不仅全盘考虑了法理,同时也兼顾了情理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于婚姻家事类案件,情理法的并重和统一才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