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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教唆犯罪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4日A07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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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朱锦程

【案情】

2022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在某中学附近经营烧烤店期间,产生利用该校未成年学生收取同校未成年学生“保护费”的想法,并组建QQ群,怂恿该校学生严某(时年15岁)、汪某(时年14岁)等人充当打手。4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伙同或怂恿上述学生,向姜某(男,时年13岁)、黄某(女,时年13岁)等学生收取“保护费”。其中,黄某被收“保护费”后实施割腕,被老师发现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收“保护费”已分别退还学生。

【评析】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低、社会经验少等特点,被他人拉拢、胁迫、利诱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利用对象,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将未成年人当作“挡箭牌”。

被告人王某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因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几名未成年人既是施害人,又是被利用者,由于“朋友圈”不纯净,盲目冲动而对同学实施校园欺凌,需要教育挽救,在惩处王某的同时,也应对几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校园欺凌不是小事,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学生一旦受到校园欺凌,一定要及时、严肃地告诉家长或者老师,家长或者老师更是要正确、认真地对待,当我们发现身边有人正在遭受校园欺凌时,也要第一时间站出来替受欺凌者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