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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罚息计收规则应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1日A07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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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个人信用贷款,银行向陈某的手机App先行推送《产品服务协议》,协议以格式条款方式对基础利率、放款利率、罚息利率等予以定义,且仅有一处约定罚息利率按照基础利率上浮50%计算。待陈某的贷款申请通过后,其与银行就每一笔提款另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均载明“放款利率12.24%/年”“基础利率15.39%/年”等字样。陈某提取贷款后,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以及向其发送的相关通知短信内容均只显示“放款利率12.24%/年”。后陈某逾期还款,被诉至法院。银行主张罚息、复利按照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陈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仍应按照放款利率上浮50%计收。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罚息、复利计收标准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均为陈某和银行真实意思表示,罚息、复利利率所涉的格式条款属于借款合同主要内容,陈某应予关注。故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基础利率上浮50%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未能以合理的方式就罚息利率按照高于实际放款利率的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向陈某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故陈某有权主张罚息、复利仍按照实际放款利率上浮50%计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助推消费金融业务由线下向线上转移,绝大多数银行都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且因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该业务逐步成为不少银行的主要营收项目,放款规模不断扩大。但个别金融机构在业务迅速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的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

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所谓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产品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本案中,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服务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银行主张应以实际高于放款利率的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该格式条款属于与陈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银行应向陈某予以提示或说明。其次,陈某以数据电文方式通过手机App签约,较纸质合同文本,手机字体较小不易查看;该条款本身未作加粗加黑处理,不足以引起陈某的注意;银行亦未以短信、电话等其他方式向陈某予以任何提示或说明。因此,应认定银行并未以合理方式就罚息和复利计收标准向陈某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不能以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陈某主张按照实际放款利率上浮50%计收,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理解,法院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