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资料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01日A07
日期:08-01
【案情】A公司与B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某小区的桩基工程发包给B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期间,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向其交付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但B公司一直未交付。B公司按约完成并交付施工项目后,向A公司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以B公司未向其交付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无法进行验收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关于交付工程相关资料的相关约定。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交付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期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完工后交付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方的附随义务,因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以交付技术资料作为付款前提要件时,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义务不具有同等对抗的地位。另一方面,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有义务组织竣工验收,施工人有义务配合验收,如果承包人确实未交付或者未完整交付施工技术资料造成验收迟延的,发包人可以向其索赔或者扣减一定的工程款,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案中,B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予以交付,其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完成,A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案在没有明确约定以交付技术资料作为付款前提条件时,不能成为A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