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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8日A09

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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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12民初6113号

王兰英:本院受理原告徐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172号

时文华:本院受理原告燕元坤与被告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912号

孟庆飞、邵蔚:本院受理原告闫玉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202号

星推(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佳祥诉星推(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23)苏0104民初9202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638号

胡义:原告郭成光与被告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庭审直播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南京市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701号

赵三军、陈召春,田会军、赵小刚、杜蓉华: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匠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三军、陈召春、田会军、赵小刚、杜蓉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5389号

南京群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春楚与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榀有限公司、南京群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世联郡业管理有限公司、漆庭山、东部战区空军保障部直属保障队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5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4264号之一

南京永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通颐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进、何庆与你、南京国信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姚军、第三人江苏物华典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489号

章加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章加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23)苏0104民初8489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