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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8日A09

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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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11民初5154号

钱建中、钱文彪:本院受理原告史建琴与被告钱建中、钱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财产控制情况告知表、证据材料、转换程序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23民初4188号

王加兵、王前凤、郭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宝东与被告王加兵、王前凤、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23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3210号

蒋克胜:我院审理原告高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23)苏1002民初3210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4502号

被告邵小冬、夏文刚、魏婕: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亿鼎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810号

方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子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257号

苏州正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1991号

扬州唐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艳与被告李梅、胡佩琳、扬州唐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1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282号

时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317号

李成华、杨广珍、李自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与被告李成华、杨广珍、李自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901号

陈璐:本院受理原告范颖颖与被告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2635号

胡向东:本院受理原告徐银钢与被告胡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