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打假牟利可否认定为敲诈勒索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7日A07

日期:07-27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郭某、代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多个号码,并招募他人在美团、淘宝等网络平台,搜寻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的医疗类企业后,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并将举报电话设定为无需对企业保密状态。3人利用企业害怕被处罚的心理,在被举报企业主动联系3人请求撤销举报内容时,主动索要11家单位人民币20279元。

【评析】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实名举报,开放举报电话使被举报企业可以电话联系,并索取相关费用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从犯罪构成来看,郭某等3人成立专门的举报公司,组织、培训员工搜集涉虚假宣传类广告后进行举报,留下个人信息方便企业经营者能主动联系自己,索要非基于民事行为或合法行为的不正当财物,以此为业。该行为应当被认定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举报”本身不属于威胁内容,但本案中,“举报”并不属于真实的维权行为,应当评价为借公权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威胁方式,举报信中夸大的处罚数额,令企业经营者产生畏惧“天价处罚”的恐惧心理,威胁到企业的财产安全,在企业经营者找到举报人后,3人主动要求“处理费用”,索取不正当利益,迫使企业处分财产。综上,郭某等3人的行为满足入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需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法律实施和社会效果来看,我们鼓励诚实守信,支持群众监督,但不能纵容以恶制恶、以犯罪行为来监督违法行为。企业夸大宣传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的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体现。本案中所谓的职业打假已逾越维护合法权益的界限,是切切实实的违法行为,此时需要国家公权力合法出“拳”,防止侵害的扩大和扰乱市场正常经营行为的肆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