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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5日A09

日期: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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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191民初470号

汉寿县弘轩砂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仪征贝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弘轩砂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4494号

相倩、盐城金红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慎球与被告相倩、盐城金红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054号

凌光海:本院受理原告王锁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983号

陈网忠、吴江区黎里镇陈网忠鞋店: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陈网忠、吴江区黎里镇陈网忠鞋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苏12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303号

王菲菲:本院受理顾亚声诉王菲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709号

杨彬:本院受理吴国泉诉杨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114号

胡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军真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特13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祝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耿锋死亡一案,经查明,被申请人耿锋,男,1968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421196812150932,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柴新村2幢乙单元401室。自2008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被申请人耿锋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19-88311838、88311769)。公告期间一年,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496号

游庆龙:本院受理祝正平诉游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844号

仇金富:本院受理原告仇正江与被告仇金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6278号

刘锁平:本院受理原告宋佳乐诉被告刘锁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