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1日A08
日期:07-21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案号:射交综罚字[2022]00404号
陈主兵: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了罚款30000.00元,并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射交综罚字[2022]00404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履行期限: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3.履行方式: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射交综罚字[2022]00404号)到射阳农行营业部(账号:41070104000561)缴纳罚款。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者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射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