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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1日A08

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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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文书送达公告

南通苏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1.8”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通崇)应急罚〔2022〕事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尚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提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前催告【详见(苏通崇)应急执行催告〔2022〕15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由于你单位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永怡路88号永怡家园1幢)无实际办公场所,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江苏法治报》(第7192期)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法作出(苏通崇)应急执行催告〔2022〕15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