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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该案诉讼标的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较为突出,双方对彼此的信任度都未达到预期,均不同意解封,此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但承办人并没有因此放弃。那段时间里,刘乐家几乎每天都要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单独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互保全有可能带来的后果。通过耐心讲解,或许当事人真正明白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又或许是被承办人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所感动,双方终于松口表示可以解除相互保全,调解工作总算取得了一些进展,尽管建工公司对解除保全是附有前提条件的。
能动司法,服务大局
建工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提供对应价值的担保方可解除保全。
开发公司部分股东考虑风险成本不同意提供担保,承办人通过多次做开发公司工作,为其释法明理,告诉其本案只有相互解封才有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后开发公司通过多次召开内部董事会讨论,最终决定以名下某正在营业中的酒店作为担保与建工公司再次谈判。但建工公司以担保物存在瑕疵为由,否定了开发公司的方案,该案再一次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尝试多方位、多角度寻找突破口。经再次梳理材料发现,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在当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多年,在涟水法院无一起被执行案件,从这个角度来看,朱某个人的信用度还是比较高的。此外,当下朱某名下企业正在开发中的楼盘就有三处,财产价值也很可观。由此,承办人建议双方可以采用朱某个人担保的形式,为企业先行解除保全。
该方案与建工公司的想法不谋而合,朱某本人也表示同意。可就在双方约定签协议的前一天,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朱某担心个人做了担保后,如果建工公司滥用保全,会导致其名下正在开发的项目停摆,很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朱某又开始动摇了。
了解情况后,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重点就协议条款内容进行逐条分析,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双方切身利益,权衡利弊,指导双方对协议细节前后修改十几稿,最终制定出了能够基本平衡双方利益点的和解协议。
按照协议内容,很快双方便互相解除了保全,开发公司立即向建工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建工公司向质监站提交竣工资料后,开发公司再向其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双方和解,按照原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直至工程完全结束。
“涟水法院高度重视,承办法官耐心沟通,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双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实现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双赢。涟水法院这种敢为、善为,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和公正高效的办案过程,让我们很受感动。”案件结束后,淮安市人大代表宋志洲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1.55亿元标的的建设工程纠纷,在能动司法的理念指引下,没有传统意义上单方输赢,而是以庭外和解这样的“第三种结局”迎来了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赢。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减省了诉讼程序,实现维护公正的法律效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彰显了涟水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辖区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和坚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