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争”监护,八旬失能老人谁来管?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1日A08
日期:07-21
本报通讯员 朱恒胜 沈国婧
五年前,一场大病让年近八旬的蒋老太长期卧床,失去了自理能力,后来又患上了老年痴呆症,需要专人照顾护理。蒋老太的老伴已经去世,有一子两女。2020年1月,兄妹三人照顾蒋老太事宜达成《关于母亲的后续生活协议》一份,约定聘请住家保姆,三人依次轮流照顾十天,所需费用三人平均分摊。协议签订后,兄妹三人按照协议履行了三个月,后因照顾时长、费用标准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直至目前,蒋老太的日常生活均由其两个女儿照顾。
2021年11月,蒋老太的二女儿作为申请人,大女儿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向徐州鼓楼法院申请宣告蒋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女儿为蒋老太的监护人。蒋老太的儿子也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成为共同监护人。经司法鉴定,蒋老太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过程中,蒋老太的长女及侄女均明确表示同意蒋老太的二女儿作为监护人,而不同意儿子作为共同监护人。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老太的二女儿与儿子作为同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均有权利担任蒋老太的监护人。但蒋老太的儿子长年工作在外地,每月仅可回来一次,虽其表示可以委托其配偶照顾蒋老太,但其配偶与蒋老太之间并无亲子关系,其配偶亦不负赡养、监护蒋老太的法定义务。蒋老太的二女儿一直在照顾蒋老太的日常生活,且其与蒋老太均为女性,与蒋老太共同居住并照顾其起居方面较儿媳更为方便。蒋老太的长女及侄女等两位近亲属亦明确表示同意指定二女儿为监护人,不同意儿子为共同监护人。因此,二女儿为监护人更为合适。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认定蒋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蒋老太的二女儿为蒋老太的监护人,并驳回儿子的监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