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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管辖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1日A07

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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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镇永娟 徐颖慧

【案情】

2022年,甲市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乙市B公司借款500万元,后B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市C公司,因A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C公司向乙市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A公司认为案件案由应当定性为债权转让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案件应由甲市法院进行管辖。

【评析】

债权转让案件的案由确定,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若因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应确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涉及债务人,诉请的依据也主要是债权转让协议。若债权转让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则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诉请的依据为基础债权。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纠纷的主体为受让人C公司,债务人A公司,诉请的依据为原借款合同,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故案由应当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公司基于其受让债权向A公司主张归还借款,结合本案所立案由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以原债权人A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即A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A公司住所地在乙市法院辖区,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