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检察大胆激活沉睡的法条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1日A01
日期:07-21
本报通讯员 陶汶菲 本报记者 郎建强
“针对你院提出的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陶某缓刑,我们非常重视,会尽快对此进行调查与核实……”5月25日,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在检察建议书送达时现场回应。6月1日,该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向溧阳市法院提出书面撤销缓刑建议书。
5月,溧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处罚”专项核查活动,检察干警在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核查时发现,社矫对象陶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社矫对象陶某是溧阳人,曾于2021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依法在溧阳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3月16日,在缓刑考验期的陶某再次赌博,被溧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陶某前后犯罪、违法的事由、性质相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表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能认真悔罪、改过自新,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应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需要撤销缓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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