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2民初3842号
李兵连、耿晓芹:本院受理原告徐利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81民初1755号之一
苏州轩璟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胜干: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轩璟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胜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81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3)苏08民初112号
唐善勇、马超祥、纪为军:原告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唐善勇、傅德山、谈晓琴、唐亮、马超祥、纪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071号
毛善兵: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187号
李中维:本院受理原告仲其兵与被告李中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622号
董淑友:本院受理原告李乔花与被告董淑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450号
肖洪生、张碧菊:本院受理原告郭璐与被告肖洪生、张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309号
茆红金:本院受理原告王祝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880号
赵云静、颜明士、颜文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3681号
索以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3682号
张传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