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0日A07
日期:07-20
许义中: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仪征市枣林湾生态管理委员会人员对你在仪征市通联运输公司场地内投资建设的“塑料造粒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塑料造粒生产项目”的2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和沥水槽产生的废水经西侧厂房西北角的排口排入厂区北侧的沟渠。扬州市仪征环境监测站对“塑料造粒生产项目”北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编号为[2023]仪环监[废水]字第[053]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3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
2023年5月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3〕03-6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一般工业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4%)×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4万元。我局拟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如对该拟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对上述拟处罚内容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仪征市真州西路47号
邮政编码:211400
联系方式: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法制宣教科
联系电话:83418851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