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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20日A07

日期: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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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许义中: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仪征市枣林湾生态管理委员会人员对你在仪征市通联运输公司场地内投资建设的“塑料造粒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塑料造粒生产项目”使用废聚乙烯塑料袋、膜等作为原料,现场检查时“塑料造粒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熔融挤出工序正在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5月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3〕03-55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1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4万元。我局拟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如对该拟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对上述拟处罚内容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仪征市真州西路47号

邮政编码:211400

联系方式: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法制宣教科

联系电话:83418851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