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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9日A09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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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4民初7328号

南京市家门口启宇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瀚予理发店、刘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韩红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73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681号

丁璐、薛平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松森诉被告丁璐、薛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539号

林国龙:本院受理原告查骁杰与被告林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丁卯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413号

刘善好: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善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丁卯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88号

扬州春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士宝诉被告扬州春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6449号

贡燕萍:原告杨洋、沈佳与被告贡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2918号

董小彦、马晓明:原告吴祥艳与被告董小彦、马晓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139号

徐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美诉被告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498号

王凤:本院受理原告王焕利诉被告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5410号

徐达成: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达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5858号

吴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