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8日A07

日期:07-18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18年2月8日,顾某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在泰州商场柜台的销售员。劳动合同期满后,顾某于2021年2月9日在该公司的要求下,又与上海某服装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不变。后因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顾某于今年3月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要求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从2018年2月8日至2022年3月2日的经济补偿金等。

【评析】

如何确定工作年限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实践中,存在少数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过多的经济补偿金,在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利用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以达到间断用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至关重要。

原告顾某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18年2月8日计算。被告公司则认为,其与顾某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9日签订,自然应当从2021年2月9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顾某之前在旧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其无关。法院经审理认定顾某从原公司到新公司工作系非因本人原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对于顾某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从原公司合并计算至新公司,对顾某就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为了贯彻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理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在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提供了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应存有侥幸或钻空子等心理,利用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本人也应当树立权利意识,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主动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条款,避免今后因此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