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案能否认定为贪污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8日A07

日期:07-18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原系南京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自2010年起,参与某区多项征收项目工作,先后担任征收项目组长、片长和处理项目遗留问题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收及遗留问题处理工作。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在征收工作中负责定购商品房申购资格审查、房源锁定的职务便利,通过区征收办房源科王某审核、办理定购商品房申购事项的职务便利,使用被征收人的征收资料及虚假的申购资格转让材料,违规将申购对象变更为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他人,由王某将通过违法更名申购的6套定购商品房转让或销售,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王某贪污定购商品定购价与市场价之间的溢价款共计65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2万元。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定购商品房”不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评估后溢价的部分不能被定性为公共财物而计入犯罪数额。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案涉“定购商品房”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根据在案证据,定购商品房是为解决被拆迁居民在社会购房难的问题,由征收办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征收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并由征收办房源科统一管理,以作为安置保障房的储备,系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的财产,故定购商品房及其溢价部分应认定为公共财物。被告人王某违规将政府出资购买的“定购商品房”申购对象变更为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他人,从中牟利,应认定为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定购商品房”不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评估后溢价的部分不能被定性为公共财物而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各种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定购商品房是为解决被拆迁居民在社会购房难的问题,由征收办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征收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并由征收办房源科统一管理,以作为安置保障房的储备,系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的财产,故定购商品房及其溢价部分应认定为公共财物。定购商品房仅限于由未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拆迁户进行申购,王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更为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他人,违反征收规定,并进行转让或销售,通过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定购商品定购价与市场价之间的溢价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王某使用违法手段将定购商品房予以转让或销售,其获取的增值部分202万元系违法所得,应依法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