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02民初582号
张鹰:本院受理原告曹亚丽与被告张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1192号
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娇娇诉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773号
姚树茂:本院受理原告凡兆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新17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112号
朱以柏、王春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庞文富:本院受理原告周艳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2民51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4332号
无锡奕川时装有限公司、冯利:本院受理无锡好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无锡奕川时装有限公司、冯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928号
葛兆志:本院受理原告沈春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9750号
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邦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卓睿管业有限公司、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第二次开庭)、证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551号
徐峥: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复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869号
陈卫:本院受理原告顾明玉与被告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苏72执110号
当事人:南京华航沥青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整公开拍卖靠泊于江苏扬子海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码头的“宁顺6”轮,该船基本情况、起拍价、拍卖须知等详见淘宝网(Taobao.com)本院拍卖平台。凡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联系方式:
025—85359678(王)、
025—85359627(吴)、
025—85359560(周);
本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