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4日A08
日期:07-14
(2023)钟艺强清字第011号
江苏钟艺箱包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苏10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钟艺箱包有限公司(下称钟艺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苏10强清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现清算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通知各位债权人,请于2023年8月20日前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联系人:袁律师 13013703657,邮寄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6楼)
钟艺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请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仍向钟艺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另,钟艺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等印章自2023年4月6日起全部作废。
特此公告。
江苏钟艺箱包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