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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死,不戴头盔也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4日A08

日期: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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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魏静 张杰)近日,泗洪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戴头盔受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4月30日,小王驾驶的小轿车与小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小明未佩戴头盔,车祸时其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膜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小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承担次要责任。后小明家人将小王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明不应承担次要责任,要求小王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载明“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小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驾驶机动车,法院酌定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即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王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已依法作出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