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特180号
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涛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申请人刘涛称,被申请人刘宝顺与申请人刘涛系叔侄关系,被申请人刘宝顺自2009年6月11日早晨6:30左右在双新陶家村53号陶太勇家来龙都裕龙纸业上班,至今未归,2009年6月14日去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民警详细了解情况,将刘宝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秦淮区文安里33号101室)作为走失人员登记,并予以备案,至今已经下落不明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刘宝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宝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宝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宝顺情况,向本院报告。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5712号
张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366号
朱佳华、高建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161号
许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杜良玲诉你、韩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309号
江苏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克平、熊朝枢、鲁显仲:本院受理原告邓法诉被告江苏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克平、熊朝枢,第三人鲁显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916号
冯振灿、朱长平、潘卫祥: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香与被告冯振灿、朱长平、潘卫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邮寄送达及直接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3851号
孙晓宇、刘坤:本院受理无锡市锡澄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特19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建松申请宣告自然人胡金根失踪一案,于2023年3月2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并于2023年7月5日依法作出(2023)苏0282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胡金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113号
孙自满、苏州大绿环境营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与被告孙自满、苏州大绿环境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7913号
王明华: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华与你、江苏民安国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