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4931号
徐州银祥种业有限公司、秦本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开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银祥种业有限公司、秦本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652号
王雪梅、刘明杭: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647号
张浩浩: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756号
花广兴:本院受理原告杨秀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41号
余俊峰:本院受理原告葛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3393号
马琳:本院受理原告侯传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518号
吴连:本院受理原告褚缝举诉你、徐海、刘益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927号
江苏泰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苏099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起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575号
刘玉峰:本院受理原告石荣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196号
周计威:原告王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005号
邵士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038号
王硕、章雯:本院受理王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083号
谢计法:本院受理周井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526号
聂新峰、林永忠:本院受理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执3249号
关于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寇鑫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寇鑫在微信、抖音账号中发表的言论造成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下降,故寇鑫的行为已经构成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寇鑫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寇鑫立即停止对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誉侵权,删除其抖音账号上发布的内容涉及对王田、无 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负面评价的视频。二、寇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定),并在寇鑫本人的微信朋友圈中以及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信(落款处由寇鑫署名并注明年月日),且自发布之日起连续保留60日(发布时设置为公开、置顶,期间不得自行删除)。若寇鑫拒不承担前述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寇鑫负担。三、寇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证费1560元。四、驳回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寇鑫负担。判决生效后,寇鑫未按判决履行相应义务。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寇鑫对于本判决第二项以外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对于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寇鑫未履行,本院在征求王田、无锡融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南京民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方林卫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787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被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送达公告
南京硕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任能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770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由他人代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送达公告
南京梦马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局受理锁孝歌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被他人代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政务大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30天,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本案即自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送达公告
江苏中装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王德先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771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由南国建设收发室签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送达公告
四川兴盛国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王振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773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已放入成都东四横街8号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送达公告
南京神行太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张业林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775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被他人代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寻亲公告
2021年7月10日19时许,在南通市通州区,东方大道与光明路路口往北5百米处,发现一名男婴,身体健康,出生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现公告查找其亲生父母或监护人,请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通州城南派出所与张警官联系,电话0513-82519110或13861955568,60日内无人认领,将依法办理、弃婴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