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3民初1539号
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翠珍、丁平: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德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爱心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翠珍、丁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5750号
余士发、余万桃: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道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91民初2737号
潘学进:原告缪健与被告潘学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2)苏109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820号
江门市三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溪包装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4民初3633号
上海巨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志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耦耕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4民初3637号
上海巨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卫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耦耕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4民初3638号
上海巨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符亚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耦耕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91民初2498号
福州洋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子荣诉被告福州洋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09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5432号
李本灿: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05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山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