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水漫金山” 楼下获赔22万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1日A08
日期:07-11
购得新房还没来得及喜迁新居,便迎来了楼上浇下的“一盆冷水”,楼上装修敲坏水管,楼下新居装修、电器、家具全部过水。一场装修事故虽然没把整栋楼“砸”成危楼,也是让楼下没了新家,楼上赔了巨款,装修工程看着是小事,出了事都小不了。
牛某在海门某商业小区购买精装房一套,本待选择良辰吉日喜迁新居,却不料楼上邻居先“泼水”。楼上何某请来工程队对精装修房“再装修”,敲墙敲地却敲坏了水管,一夜之间造成楼下牛某新居全屋过水。虽然工程队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抽水、吹干等补救措施,但仍造成地板、橱柜、门窗等木质装修材料全部变形,空调内机进水损坏。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不成,牛某到海门法院起诉邻居何某一家,要求何某赔偿重新装修损失、房屋空置费用、物业费损失等共计3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鉴定机构多次组织双方至现场查看、确认损失情况,最终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修复过水装修、电器需要材料费、人工费、拆卸搬运费、调试安装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残值后)需20万元。对此,楼上何某认为,其与工程队签订的是包工包料的全包“交钥匙”施工合同,楼下牛某应向工程队包工头主张侵权责任。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列出的部分维修事项不合理,拆卸搬运、保洁清扫等措施可以由何某亲自提供劳务,不需金钱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楼上、楼下邻居,楼上何某在为自家房屋装修过程中因事故造成楼下牛某房屋发生损失,牛某有权要求楼上不动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何某与装修队签订的具体是何种施工合同,装修队根据合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由楼上何某另行主张。至于何某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列出的部分维修事项不合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其自愿提供拆卸搬运、保洁清扫等服务的意见,因原被告已就该纠纷提起诉讼,双方矛盾已经形成,现牛某不信任何某能够较好完成服务工作,法院不能强制判决牛某接受何某亲自提供的拆卸搬运、保洁清扫等服务。最终判令楼上何某赔偿楼下牛某修复、代租、清理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