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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10日A09

日期: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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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91民初1104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国飞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093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泊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24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02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汤咸俊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747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朱胜萍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092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周彬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096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高有清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25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许万青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