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5215号
苏乐意:本院受理原告杜巧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546号
山东炬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福锦橡塑加工厂、泰州市祥兴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南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812号
严润芹、章启泉:本院受理原告王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396号
夏华泽:本院受理胡静诉夏华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5709号
常州龙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晋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龙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588号
谭武峰: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新城琛蓝脚手架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696号
吕康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011号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许民诉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由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920号
陈赟:本院受理原告王一强诉被告陈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独任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6147号
江苏屺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陶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屺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丁蜀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